
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存在一种不成文的协议,双方不仅必须为自身利益行事,还必须为对方的利益行事。
尽管这没有明确写在书面上,这种法律含义禁止双方做任何可能阻碍对方获得签署协议预期利益的事情。如果其中一方以违反该默示协议的方式行事,他们可能会因违反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含义被称为“诚信与公平交易”,简称“诚信”。
个人伤害背景下的不诚信保险索赔…
当人们支付他们的保险保费时,他们有权从自己的保险中获得某些服务。
无论是无保险驾驶人还是财产损失保障,保险公司都有责任在需要时充分赔偿其保单持有人。
当保险公司被发现恶意且“不诚信”行事时,通常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更符合自身利益而非客户利益。本质上,他们试图满足自己的贪婪。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利用保单持有人缺乏法律知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
这种贪婪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特别是在被告提出的第一方不诚信索赔和第三方不诚信索赔中所指称的保险违规行为。
因不诚信起诉保险公司
第一方不诚信索赔
第一方不诚信索赔是由被保险人针对其自身保险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通常声称其自身保险未履行作为保险人的责任——他们行为不诚信。
保险公司通常通过以下方式表现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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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进行保险调查(拒绝追查证人,选择性突出某些事实,忽视被保险人的事件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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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合理赔偿保单持有人(低估赔偿金额,忽视未来护理建议,无视被保险人的痛苦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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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调查,同时试图对被保险人建立不利案件。
当被保险人针对其自身保险提出第一方不诚信索赔时,通常是在保险公司不愿意适用被保险人的无保险或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障,从而使其承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费用的背景下提出的。
第三方不诚信索赔
第三方不诚信索赔不像第一方那么直接,且极难辩论。这里的风险更大,原因有二。
首先,赔偿限额通常被“打开”,意味着和解金额不再受被保险人保单限额的最大金额限制。
其次,这类不诚信索赔通常由“第三方”提出,即非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有过错,必须使用其自身保险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时,会出现此类案件。但保险公司以“不诚信”行为未履行其作为保险人的充分赔偿义务。相反,他们采取以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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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调查以扣押受害人的和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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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远低于受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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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地惩罚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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